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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事业单位登记

(一)办理机构: 嘉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二)办理地址: 嘉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市行政中心综合楼 9 楼 914 室)。

(三)联系电话: 0573-2521612 。

(四)办理条件:
    1 、申请资格:
      ( 1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3 )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 4 )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 5 )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6 )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 7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暂不登记,待具备上述条件后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 、申办材料:
      ( 1 )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 2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 3 )开办资金证明。属于财政保障经费的事业单位,出具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财政部门的开办资金证明;其他事业单位,出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
      ( 4 )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份)(包括个人简历、兼职情况和免冠二寸近照 1 张)、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任现职文件和拟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县(处)级领导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文件。
      ( 5 )住所证明。
          〈 1 〉自有的房屋、场地,应提供房产权证件或购房证明。
          〈 2 〉办公场所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供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具证明。
          〈 3 〉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执业资格许可证(证明文件)、单位章程等。

(五)办理程序:
    1 、市属事业单位应在批准成立后的 3 个月内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可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也可从嘉兴人事人才网上下载)后,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证明一并报送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2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 受理事业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作出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制发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和相应的处置办法。
被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 以及依法申办组织代码等其他事项,并将印模和银行帐号报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 备案。
    3 、 对核准的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嘉兴日报上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六)办理依据: 修订后的《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七)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
    1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0 〕 433 号文件规定,初始登记(备案)费 300 元 / 件。
    2 .登记(备案)公告费按嘉兴日报的广告费用标准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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