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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一、办事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 [2001]3 号);

2. 嘉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法》的通知 ( 市委办 [1996]53 号 ) ;

3. 当年中央、省和市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二、接收条件

1. 原籍嘉兴或嘉兴入伍的(不含从外市考入嘉兴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2. 配偶在嘉兴有常住户口的;

3. 配偶系驻嘉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条件的;

4. 双军人同时转业,一方符合进嘉条件的;

5. 转业干部系外市籍,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定居嘉兴,身边无子女的;

6. 嘉兴市经济建设急需并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紧缺人才。

三、工作程序

1. 档案交接

(1) 市军转办按照省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对省军转办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接收由我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

(2)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下达的当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计划,向县(市、  区)和市级有关单位交接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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