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 中发 [2001]10 号 ) ;
2 .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象条件
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三、办事程序
1 .选拔工作每年由市人事局依据省人事厅文件发文部署;
2 .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按隶属关系逐级经市人事局审核平衡,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事厅。
四、时限要求
收到省人事厅公布的文件和下拨的津贴后 15 天内发给特殊津贴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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