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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一、办事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 中发 [2001]10 号 ) ;

2 .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象条件

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三、办事程序

1 .选拔工作每年由市人事局依据省人事厅文件发文部署;

2 .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按隶属关系逐级经市人事局审核平衡,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事厅。

四、时限要求

收到省人事厅公布的文件和下拨的津贴后 15 天内发给特殊津贴和证书。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73-825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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