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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一、办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二、办事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1 、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3 、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 、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6 、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7 、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事业单位应自清算结束后 15 日内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可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领取,可从嘉兴人事人才网上下载)后,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证明一并报送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提供的材料为:
    1 、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解散的文件;
    3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如人员分流安置、资产移交、处理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受理事业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注销登记(备案)要求的,作出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注销登记(备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相关建议。
    (三)事业单位核准注销登记(备案)后,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四)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后,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在嘉兴日报上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受理后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电话: 0573-825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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