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依据: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二、 办事程序和要求:
(一)已经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市编委办的具体通知要求,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可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领取,也可从嘉兴人事人才网上下载),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对上一年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我检查后,与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提供的材料为:
1 、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上一年度 12 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或损益表)等整套财务报表;
4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如住所证明、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缴税证明等(具体按市编委办通知要求)。
(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年检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作出年检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或换发证书;对发现事业单位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业务活动或有违规行为的,则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事业单位做出告诫、责令整改、收缴证书等相应处置。
三、时限要求:
1 、事业单位法人自行办理的,材料齐全,受理后即时办结。
2 、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办理所属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的,材料齐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任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电话: 0573-82521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