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二、办事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 、事业单位名称已变更;
2 、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搬迁;
3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
4 、法定代表人已变换;
5 、经费来源或经费构成情况已发生变化;
6 、开办资金已明显变动(增减数额超过原核准的开办资金 30% 以上);
7 、因管理体制调整等因素,举办单位已变更。
三、办事程序和要求
(一)事业单位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可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领取,也可从嘉兴人事人才网上下载) 后,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证明一并报送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提供的材料为:
1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 1 )变更法人名称的,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2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3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 按规定填写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份)(包括个人简历、兼职情况和免冠二寸近照 1 张)、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和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县(处)级领导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还需要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