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 [2001]28 );
2、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人专 [2003]238 号 ) 。
二、对象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在国外取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写《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所持中国护照、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复印件;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或出国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最后学历学位证书;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初审后统一上报市人事部门,市属单位直接报市人事部门。
3、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30 日前报省人事厅审核批准颁发。
四、时限要求
收到省人事厅的批文后 15 天内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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