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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

一、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3]79 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3]85 号);

    3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 [1995]91 号);

    4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给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工资的通知》(浙人奖 [1995]112 号);

    5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 > 的通知》(浙人薪 [1996]21 号、 [1996] 财行 14 号);

    6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正常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薪 [1997]224 号);

    7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嘉委 [2002]22 号);

    8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 2003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嘉人薪 [2003]62 号)。

二、对象条件

    1 、连续 2 年考核为称职(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年度考核连续 5 年为称职或连续 3 年为优秀并在连续考核年度内没有晋升过级别工资的机关工作人员;

    3 、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机关工作人员;

    4 、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三、办事程序

    由单位填写工资变动名册表、核准表,增加离退休费名册表、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附年度考核结果、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命(聘任)等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

四、时限要求

    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材料齐全的,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责任处室: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573-825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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