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录发 [1994]1 号 ) ;
2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浙人干 [1996]95 号 ) ;
3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浙人干 [1997]105 号 ) 。
二、招考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招考录用程序进行。
个人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 、报考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 、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6 、具备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 、招考前,县 ( 市、区 ) 人事部门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招考计划,并填写《浙江省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2 、个人报考所需材料按招考通告办理;
3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招考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 一式二份 ) ,并附考试成绩、考核材料和体检报告,报市人事局。县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经县 ( 市、区 ) 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