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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

一、办事依据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25 号);

2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浙人录[ 1999 ] 85 号);

3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嘉人公[ 2004 ] 60 号 ) 。

二、范围和条件

(一)市级党政机关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内,出现科级领导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从机关内部晋升或轮岗有困难的,可以从本系统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调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即调任);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调任。

调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2 、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

3 、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 、一般担任企事业单位相当领导职务 3 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5 、身体健康。

(二)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解决夫妻异地分居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党政机关之间实行调动(即转任)。转任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以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转任的公务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同时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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