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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培训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 ( 国办发 [l990]4 号 ) ;
    2、国务院引智办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引办字〔 1990 〕 59 号);
    3、国务院引智办印发《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引办发 [1990]121 号 ) ;
    4、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 ( 境 ) 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外专发 [1993]314 号 ) ;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出国 ( 境 ) 培训管理的通知》 ( 浙政办 [1993]8 号 ) ;
    6、省人事厅《关于出国 ( 境 ) 培训团组和人员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浙人引 [1996]88 号 ) ;

二、办事内容和程序

  ( 一 ) 管理型团组培训

    1、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出培训项目,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 ( 一式三份 ) ,经县 ( 市、区 ) 人事部门审核后,于上年 11 月底前报市引智办。
    2、市引智办综合平衡后,报省外国专家局。
    3、组团单位向市引智办报送下列材料: (1) 出国 ( 境 ) 培训人员名单; (2) 国外承办机构邀请函及翻译件; (3) 国外培训日程表; (4) 团组经费预算; (5) 国内预培训。由市引智办报省外专局审批。
    4、组团单位凭省外专局出具的审核件及有关报批材料,向出国 ( 境 ) 任务审批部门办理出国 ( 境 ) 有关手续。

  ( 二 ) 技术培训

    1、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培训项目计划,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 ( 一式三份 ) ,经县 ( 市、区 ) 人事部门审核后,于上年 11 月底前报市引智办。
    2、市引智办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技术出国 ( 境 ) 培训项目年度计划,报省外专局。
    3、经省和国家外专局批准后,市引智办下达出国 ( 境 ) 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通知。
    4、培训单位向市引智办报送下列材料: (l) 出国 ( 境 ) 培训项目公函; (2) 出国 ( 境 ) 培训人员名单; (3) 国 ( 境 ) 外承办机构邀请函及翻译件; (4) 国 ( 境 ) 外培训日程安排及翻译件; (5) 外语考试 (BFT) 成绩; (6) 经费预算。省外专局审核后报国家外专局。
    5、培训单位收到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向省有关部门办理出国 ( 境 ) 确认件,并办理有关出国 ( 境 ) 手续。

三、时限要求

    收到项目审批结果后, 7 天内将项目批件转达给申报部门。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市引智办 )
联系电话: 0573-825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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