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3]19 号);
2 、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浙人才 [2004]88 号);
3 、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才 [2000]24 号);
4 、市人事局《嘉兴市 2002 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嘉人才 [2002]57 号);
5 、市人事局《关于做好 2003 年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嘉人才 [2003]65 号)。
二、受理对象
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申报材料
1 、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其他各类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接收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 、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需提供法人登记证、当年度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 、经人才中心核查人事档案及以上相关申报材料后,向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落户证明》;
2 、交付规定的人事代理服务费;
3 、领取《见习试聘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申报表》、《人事代理合同书》。
4 、毕业生凭人才中心出具的《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到,凭《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公安部门落户;
5 、《见习试聘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委托代管人事关系申报表》、《人事代理合同书》,经签字(盖章)后 10 天内送人才中心进行鉴证;
6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度 12 月 30 日 前,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及落户手续。
五、时限要求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73-82219795 |